- 1.蝶閥的驅動可采用手動(包括直接用手輪或手柄驅動)、齒輪驅動、蝸輪驅動、氣動、液動和電動等形式。
- 2.驅動裝置應能保證蝶閥在最大允許工作壓差和最大流速的工況下正常操作。
- 3.當?shù)y的工作溫度不小于300℃時,在驅動裝置與閥體之間應采取隔熱措施,以保證驅動裝置正常工作。
- 4.驅動裝置與閥體連接法蘭或二級驅動裝置連接法蘭的連接尺寸應按GB12223的規(guī)定。
- 5.當用手輪(包括驅動裝置的手輪)或手柄操作蝶閥(除用戶另有要求外)應設計成順時針方向轉動時使蝶閥關閉。
- 6.手輪的輪緣或輪芯上應設置明顯的指示蝶板關閉方向的箭頭和“關”字,“關”字應放在箭頭的前端;也可標上開、關兩向的箭頭和“開”、“關”字樣。
- 7.在蝶閥驅動裝置上應設置表示蝶板位置的開度指示機構和蝶板在全開和全關位置的限位機構。
- 8.對于公稱尺寸不小于DN1000的蝶閥,在閥體內腔可設置擋塊,以防止蝶板超過關閉位置而造成泄漏。
- 9.當使用蝸輪傳動時,蝸輪必須是自鎖的。如有要求,應提供完成全開或全關操作所必要的轉圈數(shù)。
- 10.無何采用何種驅動裝置操作,用手輪或手柄操作時,操作力應不大于360N.
- 11.應用手柄直接驅動的場合,當閥門全開時,操作手柄應平行于流向。手柄在全開或全關位置應提供可靠的控制。手柄應安裝牢固并可拆下和更換。
- 12.驅動裝置的輸出能力應有不低于1.25倍的安全系數(shù)。
- 13.對于不帶操作裝置的蝶閥,應提供在規(guī)定的最大流速和20℃時最大允許壓差下的必要力矩值。